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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总出台民主管理体系化建设意见,保障职工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

江苏工会 2022-09-23

每年至少召开一次职代会

依法建立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制度

广泛开展协商民主、听取职工意见

……

为实现民主管理工作更高质量、更有效率,切实保障职工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日前,省总工会就加强企事业单位民主管理制度体系化建设专门发文。

以下内容看仔细啦!

关系到咱们每位职工~

规范构建民主管理制度体系
01突出职代会制度的权威性

企事业单位应规范执行《江苏省企业民主管理条例》、《江苏省职工代表大会操作办法》,每年至少召开一次职代会职代会日常工作应由工会负责开展

严格落实法定职权,(专项)集体合同草案必须提交职代会审议通过后方为生效

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非公有制企业应提交职代会审议,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应提交职代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规范遵守法定程序,应审议通过事项必须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并经全体代表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鼓励非公有制企业扩大职代会审议通过事项范围,将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提交职代会审议通过

支持企事业单位邀请上级工会组织、党组织或部门派人参加职代会,对评议、表决测评等实行全程监督


02提高厂务公开制度的规范性

企事业单位的重大决策和生产经营管理重要问题、涉及职工切身利益方面的问题与企事业单位领导班子建设、党风建设和廉洁从业密切相关的问题,作为必公开内容应及时、真实向职工全员公开

鼓励企事业单位丰富公开内容,将职工关心、关注的热点和难点问题进行公开对职工要求整改的问题等积极回应、认真落实

积极探索将厂务公开工作纳入企事业单位年度业绩考核责任书、纳入月度绩效考核

鼓励企事业单位工会组织职代会代表检查厂务公开执行情况,并将考评情况进行公开


03强化职工董事监事制度的实效性

公司制企业要按照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加强公司制企业职工董事制度、职工监事制度建设的意见》要求,依法建立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制度,并在公司章程中明确规定职工董事、职工监事的具体比例和人数

国有及国有控股公司董事会中必须配齐职工董事,所有类型公司制企业监事会中职工监事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

企业工会主席应当作为职工董事候选人,工会副主席应当作为职工监事候选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作为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候选人

鼓励其他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在董事会中配备适当比例的职工董事,搭建职工高层参与平台,畅通职工源头监督渠道

有条件的企业应定期组织职工董事监事参加企业经营管理、财务管理等方面的业务知识培训,并在经费和时间上予以保证


04体现协商民主制度的灵活性

企事业单位应按照省总工会《关于加强企业协商民主制度建设的指导意见》,通过会议式协商、团体式协商、专题式协商、群体式协商、动态式协商等多种形式,广泛开展协商民主,在企事业单位各个层级、各个群体和经营管理的各个环节,广泛听取职工意见,与职工充分协商

企事业单位应建立民主管理小组、设立民主管理联络员和监督员,召开民主恳谈会、民主议事会、民主质询会,运用内部网络等技术手段开通企事业单位与职工互动交流平台,为更多职工参与企事业单位民主管理搭建平台、提供保障

鼓励企事业单位积极开展“餐桌上的协商”“班组里的民主”“车间里的公开”等灵活便捷的协商民主新形式、新平台

采用OA管理系统、电子邮箱、微博、微信、QQ等现代化手段,广泛征集协商议题,经常性进行空中沟通和网上协商


体系化运行民主管理制度


制度联建

企事业单位应建立健全职代会、厂务公开、职工董事监事、协商民主等民主管理制度,加强整体谋划,明确各项制度之间的有序衔接、互相配合、形成体系。因企制宜制定民主管理制度体系化运行实施办法,根据职代会、厂务公开、职工董事监事、协商民主等制度的内容、特点和要求,明确职责分工,完善监督检查、意见反馈、考核评估等工作流程,发挥联动效应,确保民主管理各项制度运行高效有序。

实施联动

职代会、厂务公开、职工董事监事、协商民主等制度应加强联动、实施互动。

  • 职代会的代表选举、审议(通 过)事项、决定决议等应在会前会后按照厂务公开制度要求进行公开,须审议通过事项应事先通过协商民主达成共识;

  • 厂务公开的公开事项,以及公开的时间要求、公开形式和负责部门等应向职代会报告;

  • 职工董事监事必须由职代会选举产生,选举前应公开选举办法、候选人简历等,选举后规范公开选举结果;

  • 职工董事监事应对职代会民主评议公司管理人员、相关决定决议执行等情况进行反映和监督,并每年向职代会报告参与公司决策、监督等履职情况;

  • 开展多层次、多形式协商民主,达成的共识、形成的提案方案等应向职代会报告。

协同联促

企事业单位应坚持党的全面领导,党组织对民主管理制度体系化建设把关定向,推动民主管理工作与企业经营管理、职工权益维护有机结合,企事业单位各方应各担其责、加强协同,提升民主管理制度体系化运行质效。行政应积极担负起民主管理制度体系化建设的主体责任,将民主管理制度体系化建设总体要求纳入公司章程,支持职工参与民主管理活动,为工会开展民主管理工作创造条件;工会应切实承担起组织、运作、监督职能,一体化开展各项民主管理工作,探索建立民主管理制度体系化运行评价机制,发挥各项民主管理制度的叠加效应、聚合效应;职工应主动提升民主管理意识和能力,参与民主管理活动,勇于表达意愿诉求,规范行使民主管理权利,为本单位高质量发展建言献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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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本文由江苏工会综合发布,转载请注明出处。


来源:省总工会基层工作部、交汇点新闻

编辑:李澍

审核:省总工会基层工作部

校对:欧阳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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